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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家九部委(行、局、社)及辽宁省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策规定,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级重点龙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和法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沈阳、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
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铁岭、盘锦在5000万元以上;阜新、朝阳、胡芦岛在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辽南和中部地区在5亿元以上,辽东、辽北、辽西地区在3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沈阳、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在800万元以上;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铁岭、盘锦在350万元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在24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辽阳和中部地区在1200万元以上,辽东、辽北、辽西地区在6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企业以契约或其他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20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6、特别标准。为促进畜牧业、名优特产业发展,将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省内著名原种场(企业)、特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对其申报的规模、效益等指标实行特别标准。对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计算企业效益和资产负债时,应剔除政策性因素。
7、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8、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在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符合标准的企业可志愿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省直所属企业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按有关规定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3、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报标准负责终审,决定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和审定两个步骤进行。评分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的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产生。专家组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
第八条   在评分基础上进行审定。具体程序是:
1、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分、汇总,形成初选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和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际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2、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由省人民政府发文,确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3、确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为此,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 月底前,应将截止上年末企业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经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的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带动农户等情况,拥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3 月,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打分。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打分。分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层次。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情况,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评价意见,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5、领导签批。将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监测结果报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批准后监测结果即生效。
第十一条   经动态监测合格以上(含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在不属于监测的年份,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3 月末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名的程序是: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6-5-24  责任编辑:产业化办  点击:1202  来源:抚顺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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